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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从债的主体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4-12-30 13:54)    点击:294

  为什么会屡屡欠债不还呢?为什么债务总是那么难以还清呢?

  1、主体特定性原理。

  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有特定性,债权主体是特定的,债务主体也是特定的。一般情况下,债权人要实现债务,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,而不能向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债权。也就是说,如果债务人要逃避债务,只要其能够做到“金蝉脱壳”,就能够逃避债务。主要表现为利用股东与公司、公司与员工、丈夫与妻子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等主体间的特殊关联关系进行逃债。

  2、法人资格原理。

  企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之后,则具有了相应的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而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,一般情况下法人的出资者或发起人不承担责任。正是由于这个原理,可被债务人用以逃债。常见的手段为破产逃债。

  3、主体转换原理。

  以有足够偿债能力的A主体的名义产生了债务,但经过各种策划运作,债务实际承受主体变成了另一个没有偿债能力的B主体。主要手段有:利用企事业单位改制、公司分立合并、公司收购、合同转让等。

  4、主体消亡原理。

  由于债的主体是特定的,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体才可以主张债权。故而,又可以衍生出另一个道理,即如果债权人无法找到特定的债务人或者特定的债务人已经消亡,那么,作为债权人要实现债权,将是非常困难的。常见的此原理派生出来的逃债手段有:“失踪”逃债、“自杀”逃债、“遗嘱、遗赠”逃债、“继承”逃债、“吊销企业营业执照”逃债、“注销”逃债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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